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被拆迁人。同时,行政裁决不能缺少内容告知权。行政强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下面为你详细解答。
一、行政强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一)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作行政裁定书,履行送达程序,送达被拆迁人。同时,行政裁决必须告知权利。
2.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也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3.拆迁人已按照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拆迁补偿资金。
4.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相关行政机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参加。对行政强制拆迁补偿标准的依据、程序和计算依据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迁。
5.依法申请强制拆迁。申请强制拆迁时,应提交七种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记录和行政裁决;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证明;
(五)拆迁人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存款证明;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书面决定,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7.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公证部门应当保存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的证据,并制作执行笔录。笔录应当由执行人、见证人和公证员当场签名。
(二)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违反城乡规划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哪几种拆迁行为已经国家叫停
1、强制拆迁行为
在征地拆迁中,强制拆迁是常见的,但强制拆迁是违法的,是国家严格禁止的。然而,强制拆迁仍然在土地征用中发生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被征收土地确定后,相关部门必须向被征收人发布公告和一些相关文件。详细告知农民搬迁地点、补偿方式、搬迁时间、搬迁范围。如果没有公示,被征收方必须主动要求拆迁人公开这些重要内容。如果拆迁人不给或者不能出示这些证件,就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方也可以投诉,或者找专业的拆迁律师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3.拆迁后的补偿。
先补偿后拆迁是基本原则的底线。就算签了补偿协议,也要等拿到补偿款才同意拆迁。现在很多拆迁当事人为了尽快达到拆迁的目的,往往会对被征收人做出口头承诺,比如拆迁补偿,但是事后却从来不提补偿。因此,被征收人必须坚持拆迁前的补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作行政裁定书,履行送达程序,送达被拆迁人。同时,行政裁定书中也不乏告知权的内容,被拆迁人已经根据行政裁定书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可拨打网站电话进行咨询,或咨询楹庭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