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总体规划也在加速变化,紧随其后的是新的建设项目不断出现。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大量的建筑需要拆迁,包括许多大型企业、公司和当地的工商户等。然而,对于企业拆迁补偿就显得非常重要,我们有必要了解下。
一、对被动迁企业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屋等无法搬迁的固定资产的补偿
1、土地补偿费
当下,企业所用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对于性质不同的土地,企业又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是应当进行补偿的,但对空地或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但笔者认为,根据《物权法》之相关规定,除了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外还应当对土地单独计算补偿费用。
2、房屋、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政府应当对被拆迁企业的房屋、建筑物等地上构筑物进行补偿,其中补偿面积以相关房产证明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标准。而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房产及土地证明的,应当由被拆迁企业选定评估公司,政府进行委托之后,由评估公司进行实地的价值评估作为标准。
3、无法搬迁机器设备的补偿费
对于无法搬迁的机器设备,或者搬迁费用高于其实际价值的,政府应当结合其新旧和重置价款,计算出重置新设备的补偿款对被拆迁企业进行补偿。
二、对被动迁企业的搬迁费和因搬迁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1、设备搬迁安装费
前文对不可搬迁设备的补偿进行了概述,但对于可搬迁的设备也有另一套补偿方式。对于可以搬迁的设备,政府应当对搬迁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包括设备拆卸费、交通运输费、设备安装费、设备调试费等补偿费用。
2、临时安置补偿费
如果对企业进行搬迁异地安置的,应当根据动迁时至新企业可进行运营时,这期间因动迁所需支出的过度的合理补偿费用。
3、企业解雇员工所支出的赔偿费
企业因拆迁而不再继续经营的解雇员工时必定会支出不小的赔偿费用,但这部分补偿费在法律法规等政策性文件中并非都有详尽细致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这部分补偿费用也应当计算在内,因其赔偿费用是由于政府对企业的拆迁而引起的,而其标准则应当以《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具体的标准未在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中进行规定,而制定过具体标准的省或直辖市也是屈指可数,因此,这部分补偿在实践中所存在的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主要应当按照,被拆迁企业往年同时期的实际营业利润来确定补偿数额,而因搬迁所造成原料和非成品的损失也应当考虑在内。
四、基于动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政府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制定不同的奖励办法,鼓励被拆迁的企业尽早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因并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标准,使得这部分的补偿费存在较大的主观标准,因此被拆迁企业可在这部分稍加争取。
关于企业动迁补偿具体包括哪些项目的内容,律师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补偿的项目大致分为四类,既有对企业显性损失的补偿,如对被动迁的企业的土地、无法搬迁的固定资产的补偿;也有对企业隐形损失的赔偿,如对企业因停产停业而利润受损的补偿;还有为加快拆迁速度而给予企业的奖励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