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女士是四川省某市幼儿园老师,在本市拥有商品房一套。2011年2月,某开发公司声称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在其房屋所在区域实施拆迁。由于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分歧较大,双方未能在拆迁期限内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1年4月底,该市住建局作出裁定书,要求张女士于15日内腾空上述房屋,交由开发商拆除。2011年5月20日,张女士尚未搬离上述房屋,2011年6月,该市政府作出了强制拆迁决定,要求张女士房屋实施拆除。律师遂针对该强制拆迁决定向省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省政府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上述强制拆迁决定。
法律分析
2011年1月2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其对应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自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行政拆迁已经被全面禁止,即使是在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亦无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只能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