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一起联防队员抛锚打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纠纷在微博中引起网友热议。对于这样的事件,执法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接下来,楹庭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暴力拆迁、殴打联防队员的知识,以及如何惩罚暴力执法。欢迎阅读!
4月30日晚,秀英区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拆违打人事件联防队员情况,以及当天下午参与长流镇琼花村拆迁的7名联防队员的处理情况。秀英区委、区政府严厉谴责联防队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暴力执法行为,并对涉及联防队员打破、殴打的群众和公众表示歉意。
据秀英区负责人介绍,当天,长流镇琼花村在依法进行违法拆迁过程中,出现了暴力抗法行为。在制止暴力抗法行为的过程中,个别执法人员违规殴打群众。公安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处理,拘留了7名参与殴打群众的人员。同时,秀英区对管理队员不力的区联防大队机动中队长王予以免职。秀英区主要负责人表示,无论什么原因,绝不允许执法人员以暴制暴。负责人向被打群众和公众道歉,并将安排专人向被打群众道歉和慰问。
在利益驱动下,秀英区海口市长流镇琼花村部分村民铤而走险,将村庄规划范围外的农用地非法转卖给外人,并在村庄周边大肆占用和建设农用地。4月29日,秀英区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迁。当日,琼花村31栋违章建筑被成功拆除。
30日上午,秀英区继续组织城管、联防、国土、消防、长流镇等部门对琼花村剩余的73户违法占地案件进行强制拆除。在拆迁现场,一些外来人员和不法分子煽动部分人员对执法人员采取暴力行为,如投掷石砖、燃放鞭炮、燃放烟花、点燃煤气罐等,企图阻碍正常执法,扰乱正常执法秩序,造成部分执法人员受伤,严重威胁执法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秀英城管、长流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对阻挠执法的村民进行疏导,耐心劝说,认真解释;对于个别态度野蛮、行为恶劣的暴力抗法人员,区公安分局迅速介入,调查取证,果断处理。11名可疑人员被强制带离现场接受检查,对参与暴力抗法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秀英区已妥善处置暴力抗法事件,执法人员继续进入现场拆除剩余违法建筑。
秀英区相关负责人表示,区委、区政府打击违法建筑的态度是坚决的,对那些采取暴力手段抗法,企图阻碍正常执法的恶劣行为和不法分子,将坚决打击,严格依法处理。
针对媒体反映的野蛮执法问题,经核实,联防队员陈某某等7人负有责任。秀英公安分局决定对陈某某等7人予以治安拘留。同时,秀英区对联防中队长王予以免职处理。
[法律解释]
在暴力执法和抗法之间循环往复,似乎陷入了一个怪圈。截至目前,社会各界仍在积极寻找对策,但收效甚微。一方面
公务员是行政权力和法律的执行者,其行政行为应严格依法作出。一旦违法,其危害后果在程度和性质上比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一是破坏了正常的行政秩序和社会规范;二是损害了政府的公众形象;三是亵渎了法律权威; 第四,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国内部分学者倾向于将暴力执法界定为行政违法。比如,有学者认为暴力执法首先体现在“对执法对象的人格、暴力和财产的侵害”,认为这是暴力执法的显著特征。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暴力执法不仅仅体现在行政违法的形式上,从维护正义的角度来看,也应该界定为行政违法。原因有二:一是形式上违法。在我国,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但不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从形式上来说,暴力执法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其动机在于追求不正当的行政利益,违背了普通人的常识和社会公认的公平原则。可以认为,为了利益,暴力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古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曾说:“只有在双方平等的情况下,正义才得以谈论。强者尽其所能,弱者受其所苦。”从某种意义上说,当行政权力过于强大时,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处于弱势一端的多数人的权利也难以实现。行政主体因其自身的地位和职权,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方面负有重大责任。
但也有学者将暴力执法定义为行政不当。比如,有学者认为现实中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实际上是一种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现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是不合理行政行为的根源”。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暴力执法不是违法行为,而是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根据法定授权、法定程序和正确适用法律作出的,但只是由于具体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才需要对该行为进行审查。这种情况下,行政行为仍在法定范围内,只能针对行政行为中的瑕疵进行不当审查;另一方面,行政公务人员是自然人,他们的智力水平、个人道德、理解能力、专业知识、灵活性等等都不一样,执行权力的后果也不一样。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求行政公务人员用自己的思想、智慧和意识来指导行政行为的过程,并通过自己的自觉行动来贯彻人民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在这种性格因素的影响下,会产生多大的副作用是无法预料的。
如果把暴力执法定义为行政违法,就会混淆行政违法主体的概念。行政违法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双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从研究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的角度来看,如果仅仅用行政违法的概念和理论来研究暴力执法,与法理学上的行政违法理论在逻辑上是不一致的,容易造成概念和理论体系上的混乱。
如果把暴力执法定义为行政不当,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对暴力执法的审查。暴力执法的存在说明权力滥用的趋势令人担忧,因此有必要检讨暴力执法的合理性。但目前在国内仍没有实际操作的空间。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不利于执法的规范。行政不当不会产生违法责任,很多时候只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也就无法真正意义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考察暴力执法的性质,可以结合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的理论进行全面的界定。我觉得定义为违法行政比较合适。违法行政是“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政行为”。这样做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解决行政违法主体概念的混乱,也是为了追究暴力执法的责任。
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目的是为了给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以适当的救济,惩罚行政执法不文明的责任人,恢复被行政执法不文明过错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目前,有关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明显不完善。比如,有的法律或法规只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责任,却缺乏行政公务人员因职务上的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只有抽象的、一般的、一般的责任规定,而没有具体的责任形式予以落实,等等。这些缺陷都需要从理论和立法上加以解决,使违法行政问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法可依。
惩治政府行政执法责任人,要掌握责任人的标准。在确定问责方式上,除了现行的降职、行政记过、行政记过、通报批评等。还可以增加向利益受损者赔礼道歉、承担部分损失的方式。对那些不能适应执法工作,甚至严重不负责任,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较差的执法者,要认真及时地进行清理,以保持政府行政执法队伍的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