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学校和拆迁方就拆迁费用发生争执,甚至号召学生用围场当肉盾。这合法吗?接下来,楹庭律师事务所的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学校和村民冲突的知识,号召学生们把围场当成肉盾。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今天上午,河北美术学院与当地村民因谈不拢征用耕地的费用而爆发冲突。昨晚,河北美术学院向全体学生发布消息,号召学生早上7点在校门口集合。多名学生证实,他们并不知道聚集的意图,到了现场才知道是为了“包围学校”“做肉盾”。学生说,在冲突现场,有村民向学生扔砖头,十几个人围住了学校的保安。学校用铲车和其他车辆驱散村民。在曝光的视频中,有人使用了灭火器等设备。对此,河北美术学院暂未回应。
[法律解释]
拆迁纠纷的诉讼管辖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反悔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由此产生拆迁法律关系,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以拆迁管理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应当服从拆迁管理部门的相关行政行为。同时,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形成了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2001-《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协商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意思表示而建立的交易关系,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根据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依法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自觉履行约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当事人到处反悔,主要表现为: (1)被拆迁人在获得补偿或安置后,拒不履行搬迁义务; (2)被拆迁人先接受补偿或安置履行搬迁义务后反悔的; (三)签订协议后,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或者安置,也不履行搬迁义务的; (4)被拆迁人搬迁拆迁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补偿支付义务或者履行产权调换义务的。
对于当事人违约,《条例》第15条规定了两种救济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该内容是1991年《条例》的重要修订。根据1991-《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拆迁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拆迁直至强制拆迁。根据2001年《条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行政权力不能介入,只有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可以说,《条例》,2001第15条对于消除行政机关对公权力的不当干预,保护拆迁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自愿平等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这一条也规定了法院在拆迁案件中的民事执行权,我认为违反了上位法。**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
民事先予执行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予以规定。但通过行政法规赋予人民法院对拆迁案件的提前执行权,有立法越权之嫌。055-79000作为行政法规,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高法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基本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案件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因情况紧急,有必要先执行”如下:1。必须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必须立即停止一种行为;3.购买生产原料和工具的货款必须立即归还;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可见,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多是针对申请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拆迁人希望通过先予执行达到尽快拆迁的目的,显然不是民事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本意。同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首先适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法院无权否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不得适用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措施应当慎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紧急标准和立法本意来衡量。但民事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按照生效的民事判决执行。但强制拆迁只有在支付补偿(包括建设性补偿)或兑现安置后才能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