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屋时,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那么,进入司法强拆程序后,房屋补偿能否提高?以下是楹庭律师事务所企业纠纷律师为大家解答的相关知识。
一、进入司法强拆程序后,房屋补偿就没法提高了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房屋时,需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不能提高补偿标准。
相关法律条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正,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款规定的与补偿协议有关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在拆迁前给予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禁止施工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强制拆迁所面临的风险
(一)被拒绝的风险
《规定》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除提供《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赔偿决定、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补偿决定送达证明、被征收人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催告和意见;社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地址和与执行有关的财产状况;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规定是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对形式要求不符合规定或者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正。不符合形式要求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了形式要求,《规定》还规定了申请期限。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在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不准予执行的风险
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调取有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实地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过去,人民法院主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055-79000颁布后,增加了“正当程序”和“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得不到保障的”,大大加强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充分体现了对被执行人权益的保护。
实际上,不予执行的七种情形都是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容易发生的违法案件。法院以此作为审查是否准予执行的标准,进一步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践中,人民法院组织听证时,除了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明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性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外,往往还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作出征收决定的证据和依据。行政机关的征收补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补偿决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3)强制拆迁过程中的风险
人民法院决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这是从实际可行性出发,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反复协商后形成的共识。 **,考虑法院的执行能力;二是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做出,由政府组织实施更容易控制风险。但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强制拆迁是一个“烫手山芋”,政府在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时会面临更加激化的矛盾,容易引发暴力冲突和诉讼风险。
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是政府在无法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时的无奈之举,意味着双方的对话沟通路径已经全部关闭。在这种对抗的情况下,很难实施强制拆迁。实践中经常发生房屋被强制拆迁后,被执行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强制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情况。甚至有一些被执行人声称大量金条和现金丢失在屋内,要求巨额赔偿。此外,执行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也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强制拆迁的效果。工作中的一个小错误可能会导致程序错误。有些执行人员作风不严谨,态度不当,容易让被执行人产生误解,甚至引起激烈对抗。
以上知识是拆迁律师 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房屋时,需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补偿标准不能提高。如果大家需要法律帮助,请到楹庭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