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食品安全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
渝办发[2011]2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支持构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降低食品生产成本,保证市场供应,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保障食品安全有关财税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整合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治、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财政惠农资金,重点支持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和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体系,增强农民和农业企业抵御自然灾害和适应市场波动能力,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确保农副产品有效供给。
二、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和乡镇规范化农贸市场建设,加快“两翼”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全市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服务功能。
三、鼓励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从2011年起,市财政对新获准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四、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在对现有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均衡配置,逐步建立覆盖各区县(自治县)、生产加工各环节、兼顾风险监测和质量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体系。整合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立重点食品和高风险食品日常监测机制。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农产品)安全质量举报奖励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全市统一的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奖励资金纳入市级部门预算。
六、扶持农副产品精加工和食品行业发展,积 争取 有关部委适当降低农副产品精加工相关税率,适当提高食品行业“双定户”定额征税的起征点。
七、对市级以上(含市级)从事食品加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八、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九、“两翼”地区市级以上(含市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食品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地税局审批后,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支持农产品贩运,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十一、全市范围内收费公路(含连接公路的收费桥梁和隧道)全部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十二、我市国有企业建设经营的农贸市场和农产品专业市场一律从优收取摊位费用,降低租赁物业费用,吸纳更多的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进入市场设立产品直销点。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