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江津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08〕3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在津上级管理有关单位:
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的《重庆市江津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江津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卫生部等九部门制定的《 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8〕356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 整治原则及总体目标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普查,摸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品种,督促企业建立销售台帐;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专项检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规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从源头上保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江津质监局牵头,区卫生局配合)
(二)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
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进行整顿和规范,落实进货查验等规章制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及过期变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销售行为;禁止经销不符合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江津工商分局牵头)
(三)农业畜禽、水产养殖及初级产品购销环节
继续做好奶站整顿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突出问题。(区农业局牵头)
(四)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 相关部门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 相关部门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当地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在产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以及违规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杜绝如乳制品受三聚氰氨污染等类似问题的发生。(江津质监局牵头)
(五)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加强餐饮业及学校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区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单位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实施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制度。(区卫生局牵头)
(六)食品经营流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加强冻、鲜类食品经营销售的监管,严厉查处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江津工商分局牵头)
(七)盐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加强对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边远山区、学校食堂、榨菜生产企业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食盐监管,重点打击以工业盐、非碘盐作原料,制、售假冒伪劣食盐的生产、经营行为。(江津盐务分局牵头)
三、工作安排和具体措施
利用4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5日-1月10日)
1.各牵头部门制定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或整治工作计划)明确整治目标、重点和任务,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和参与专项整治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网站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掌握情况。
2.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的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督促各类畜禽、水产养殖,动物饲料生产经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3.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将本部门、本单位的汇总情况报送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江津食药监分局)。
4.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根据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订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5.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查找监管漏洞,完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根据 阶段掌握的情况,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及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2.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消费环节。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5日)
1.健全和完善食品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建立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增强企业自律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区政府以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为组织领导机构,江津食药监分局、区卫生局、区经委、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江津工商分局、江津质监局、江津盐务分局等部门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江津食药监分局)负责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之间要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负责、积 主动地抓好有关整治工作,并建立健全联系沟通机制,形成信息报送、联合执法、案情会商等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全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镇街和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定期(要求每15天, 次是1月5日前)将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胡刚、付吉;联系电话:47560041、47560090;传真:47560041、47560082(自动);电子邮箱:lookatin@163.com)报送。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2.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定期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在2009年1月13日、2009年3月13日和4月7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由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予以上报。
3.在专项整治过程中,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分别于2009年1月上旬和4月中旬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全面的考核评估,重庆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据此安排督查工作。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2008年12月底和2009年4月上旬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工作。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