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正确执行《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渝民宗委发(2009)39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民族成份更改的申办审核工作,现将《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属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书面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明确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出示下列材料原件:
1.申请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完整的户口簿原件。
3.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必须有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人与家庭主要成员关系证明。
三、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发放《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
四、申请人填写《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加盖公章(鲜章)。
五、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初审符合更改条件的申请人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发放《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对不符合更改民族成份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将审核同意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请人基本情况汇总成表报市民宗委查验,同时提供申请人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和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完整的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人与家庭主要成员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4.《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原件。
证明材料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必须由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复印,经经办人员和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鲜章。
市民宗委民族处负责承办查验工作。民族处收到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报送的查验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更改民族成份条件的,书面通知送件的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纠正。
七、申请人持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和《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民族成份更改。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民族成份的确定或更改,由申请人持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入籍相关证明材料及所在单位证明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到市民宗委申请办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