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排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与《重庆市工程建设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直属代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有关部署,扎实推进我委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我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排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及《重庆市工程建设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方案要求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010年1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的相关统计表报送至市科委监察室。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排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重庆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部署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排查的范围、原则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和原则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对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复核。排查工作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兼顾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项目排查工作,确保不重不漏。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以及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排查;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直接管理的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进行排查;市级投资主体、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或投资控股的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排查。中央有关部门或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和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中央有关部门负责排查,我市不再重复排查。
(二)排查重点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重点排查以下问题:
1.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未批先建、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2.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
3.规划许可及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变更规划和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4.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
5.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施工监理不到位、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
6.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违规使用资金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问题;
7.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
8.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及时得到严肃查处。其他投资项目,主要排查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
二、排查的主要环节
(一)找准突出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
(二)深刻分析原因
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主观思想、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和要求,为建立健全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分类做出处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分析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带有共性的问题要从加强制度建设的层面,研究和采取治本之策。
三、排查的时间和方式
排查工作自2009年11月开始,至2010年3月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
(一)自查自纠
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要按照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的重点环节治理工作方案所明确的自查标准,梳理自查项目,建立项目排查台帐,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汇总自查情况,认真审核,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实行 "一把手"负责制,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2010年2月28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寄市纪委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自查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情况;2.项目排查总体情况,包含排查项目总数、违规项目和合规项目数量及占比;3.违规项目分类情况,包含各项目环节违规情况统计及分析;4.案件查处情况及典型案例;5.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原因分析;6.整改纠正问题的情况;7.已经或准备加强制度建设的情况;8.按照 统一规定的格式填报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2、3)。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经济信息、环保、安监、移民、国资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排查督促指导工作,充分利用联络员机制,密切配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抓好自查自纠(详见附件4)。
(二)重点抽查
各区县(自治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排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内直接管理项目的数量情况,组织重点抽查,原则上抽查的项目数不低于10个;市国资委要组织对市级投资主体、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的排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市纪检监察、检察、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环保、安监、审计、移民、国资等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自查报告进行会审,并于2010年2月下旬至2010年3月中旬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和重点项目特别是自查不认真、总结上报不及时、项目台帐建立不完整的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区县(自治县)不少于10个、市级部门不少于5个、项目不少于40个。
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分析总结全市排查工作情况和重点抽查情况,形成我市排查工作报告,2010年3月底前报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严格检查不走过场。要根据排查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排查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等做出具体安排,细化工作内容。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专人具体实施排查工作,建立排查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行政主要领导负责任地签署意见。对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的,一经发现,严格问责有关单位领导。
(二)严肃工作纪律
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彻底清查,找准问题,认真整改。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重点抽查和督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积 挽回损失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渝府发(2008)118、119、120、122号和市政府222号令不执行、顶风违纪违法的,要严肃处理;对排查工作中走过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 "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协同配合
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整体合力。在排查工作中既要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又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于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要加强协调,明确责任主体,认真开展排查。要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与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和 "五个重庆"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衔接,对中央和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以及"五个重庆"建设督查组负责检查的项目,在本次排查中不再重复抽查。
(四)加强政策研究
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准确分类定性,明确处理的政策界限,正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要把排查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要坚持边排查、边规范,以查促改、以查促建。排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联络员咨询,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附:1.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
2.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3.填表说明
4.联络人员名单
http://www.cstc.gov.cn/UploadFiles/2009/12/2009123938350.doc
附件: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10号)和环境保护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工治发(2009)2号)精神,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渝委办(2009)41号)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环保局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局局长曹光辉任组长,副局长张勇、纪检组长廖肇禹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办公室、环评处、法规处、总量处、建管处、污防处、自然处、计财处、辐射处、督查处、纪检监察室、监察总队、固废中心、评估中心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环保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精神,分析把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保问题治理形势,研究治理对策,制定工作计划,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廉政建设惩防体系。市环保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环评处),其主要职责为: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信息交流、督促检查和汇总上报等日常事务。
二、工作内容及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从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角度出发,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投资项目(见附表填表说明)的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切入点,逐一梳理工程建设在规划、项目审批、建设、后续监管等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重点解决环评审批把关不严、环评质量不高、未批先建、环保"三同时"不到位和环保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集中查处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坚持"边排查、边整顿,边改进、边规范",到2012年,基本建立起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预防为主、惩戒结合的环境保护廉政建设惩防体系。
三、工作重点
(一)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公路、铁路、民航、水利、港口、市政工程、输变电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为重点,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进行清查,严肃处理"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违法行为。
2.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的检查。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电力、有色、多晶硅等行业为重点,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进行清查,对涉及重金属污染的有色金属等行业项目执行环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3.对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安全。
4.强化工程建设环评审批环节的监督。查处"越权审批"、"拆分环评"及降低环评文件等级要求等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特别是违反"四个一律不批"要求、对"不符合 产业政策和规划的项目、无环境容量和总量指标的项目、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和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的违规审批行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行为。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及审批程序不规范等行为。
5.加大对环评单位及专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环评质量考核。加强对环评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一律依法严处。
(二)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验收管理
1.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查处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力的行为,追究有关企业及其当事人的责任。
2.加强试生产和验收管理。严厉查处久拖不验、未经检查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验收擅自投入正式生产等违法行为,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依法予以处罚;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建设施工期的监理工作。
(三)规范各类规划环评
1.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以宣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为契机,清查各区县(自治县)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影响评价工作情况,重点查处以责任主体不落实和资金缺乏等理由不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依法应开展环评的规划在未完成甚至未开展环评的情况下即审批的行为。
2.强化规划环评有关措施和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不执行规划环评有关规定,擅自降低范围和等级的行为;督促规划环评执行、落实情况。
(四)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1.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农村环境保护资金、专项整治资金等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2.对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五)推进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重点对环评领域不认真执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研究制定垃圾收集和处理、污水处理、市政道路、输变电、房地产等公众关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有效机制。
(六)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评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1.健全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突出抓好专项制度和基础性制度建设,创建具有环保特色的廉政风险防范体系。
2.加强对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环保"六项禁令"情况的监督检查,以自查为主,查纠结合。
3.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对利用环评审批权等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处室和下属单位按照统一部署,根据本次工作重点对辖区内的项目建设进行逐一排查。摸清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三同时设计备案、预验收等重大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家底清、任务明,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经开区、高新区环保分局应于2010年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项目专项治理摸底清查,填报附表1、附表2,并与书面总结报告一并报送市环保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2010年2月底报送环境保护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重庆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重点督查(2010年3月至2010年4月)
市环保局将在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经开区、高新区环保分局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项目、重点区县(自治县)组织督查,督查结果将报重庆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并纳入年终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
(三)整改阶段(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
1.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
2.落实监督责任。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环保分局依照职责,认真落实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领域各环节的监管责任。
3.完善法规制度。全面清理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做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4.理顺机制体制。查找漏洞,完善现有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合作、联合审查、规划环评部门协调等体制机制,形成环保合力。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经开区、高新区环保分局应于2011年3月底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环保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2011年4月25日前书面报告重庆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四)巩固阶段(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
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及经开区、高新区环保分局应于2011年9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环保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2011年10月30日前报环保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重庆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认真开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在扩大内需保增长、堆进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充分发挥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成效。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应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形成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做的工作局面,并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报送市环保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要求。以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竣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以及环境保护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于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及市环保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也要进行排查。我局将根据各区县(自治县)排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小组各责任处室(科室)、单位应通力合作,齐抓共管,随时协调,建立"分管负责人总负责、专业处室(科室)具体抓、专人专项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市环保局环评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项目环评审批和规划环评审批过程的突出问题进行清查和整改;建管处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设计备案、建设过程、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突出问题的清查整改;计财处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以及招投标过程突出问题的清查和整改;核安全处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和三同时监管过程中突出问题的清查和整改;监察总队负责重点行业特别是涉及重金属行业等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评估中心负责环评单位资质、环评文件质量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情况的检查;其他处室和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清查和整改。
联系人:姚桦 张艳梅
联系电话:89181701
传真:89181940 电子邮件:cqhbjhpc@163.com
附表:1.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清查摸底情况表
2.重点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清查摸底情况统计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