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质监发〔2009〕216号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锅炉化学清洗单位: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管理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锅炉化学清洗许可工作,加强对锅炉化学清洗的监督管理,保障锅炉化学清洗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经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许可,取得《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锅炉化学清洗工作。
第三条 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第二章 许可证级别及许可条件
第四条 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级别划分为A、B、C、D四级,清洗锅炉的范围分别如下:
级别 许可清洗锅炉的范围
A 参数不限
B 额定工作压力≤9.8MPa的锅炉
C 额定工作压力≤2.5MPa的锅炉
D 额定工作压力≤1.6MPa的锅炉
第五条 锅炉化学清洗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见附1):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
(三)具有与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一名具有锅炉或化学专业)和技术工人,且具有一定的化学清洗经验;
(四)具有与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设备的规格、精度、数量必须满足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的要求;
(五)具有能够确保锅炉化学清洗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
(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
(七)申请换证的单位,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未间断从事与原许可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化学清洗工作,且未发生过化学清洗质量严重责任事故。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条 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填写《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申请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4份)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各一份),向市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单位情况说明(应包括办公条件、仪器设备、人员、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市质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初审,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自受理批准之日起1年内,约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逾期不约请鉴定评审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安排,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市质监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市质监局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级别的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经审查未能获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有效期4年。对申请换证的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市质监局提出书面换证申请。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许可证由市质监局注销。
第十四条 化学清洗单位出现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登记地址或者停业等情形时,应当及时报请市质监局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化学清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锅炉化学清洗;
(二)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三)不得将承接的锅炉化学清洗工程转包给其他无相应资格的单位。
第十六条 化学清洗单位在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锅炉化学清洗施工前,化学清洗施工单位应按照《条例》履行告知义务;
(二)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积 配合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发现锅炉受压元(部)件存在影响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停止化学清洗,并及时报告锅炉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化学清洗;
(四)对化学清洗的质量负责,及时做好有关锅炉化学清洗的施工记录,妥善保存锅炉资料和见证材料,在化学清洗竣工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锅炉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七条 锅炉化学清洗工程全部结束后,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对于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还应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 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发现化学清洗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时,应予以制止,视情节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或《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安全监察,发现锅炉化学清洗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时,应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锅炉化学清洗许可基本条件
级别
基本条件 |
A |
B |
C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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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200万 |
80 |
30 |
20 |
|
人员条件 |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
2名 |
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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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
2名 |
1名 |
1名 |
1名 |
|
锅炉化学清洗化验员 |
2名 |
2名 |
1名 |
1名 |
|
锅炉化学清洗作业人员 |
8名 |
4名 |
3名 |
2名 |
|
办公场所、化验室、药品库房 |
1.具有营业室、办公室、档案室;2.有独立的化验室;3.有酸、碱库房及药品配制车间(室);4.具有测定化学清洗介质、纯度、浓度及铁离子浓度、水垢化学成份所需的各种试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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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设备 |
移动式清洗平台或高压水枪、疏通机、清洗循环泵(运行参数符合清洗方案中规定的流量、流速)、清水泵、移动式储酸槽(或酸箱)、水箱、压力表、注酸装置、对讲机、耐蚀流量计、配电柜、操作台、清洗残液回收装置等工装设备。 |
高压水枪、疏通机、清洗循环泵(运行参数符合清洗方案中规定的流量、流速)、清水泵、移动式储酸槽(或酸箱)、水箱、压力表、注酸装置、清洗废液处理装置等工装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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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仪器 |
化学清洗静态试验装置、化学清洗动态模拟试验装置、托盘天平、酸度计、分析天平(万分 )、腐蚀试片、恒温水浴、电炉、电导率仪、分光光度计、烘干箱、马弗炉、干燥器、水浴锅、滴定管、容量瓶、移液管、垢样分析仪器等。以上仪器设备的规格、精度、数量必须满足使用要求。 |
托盘天平、分析天平(万分 )、腐蚀试片、恒温水浴、电炉、烘干箱、马弗炉、水浴锅、电炉、量具、滴定管、容量瓶、移液管、垢样分析仪器等。以上仪器设备的规格、精度、数量必须满足使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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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单位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化学清洗业绩 |
清洗9.8MPa以上锅炉不少于1台 |
清洗
2.5MPa以上锅炉不少于2台 |
清洗1.6MPa以上锅炉不少于2台 |
清洗 1.6MPa以下锅炉不少于8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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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要求 |
1.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要求:质量保证工程师1名(应有中级以上职称资质,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单位);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质量管理职责。
2. 编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作业(工艺)文件和记录等;根据质量控制的需要设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应包括管理职责、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文件和记录控制、合同控制、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控制、不合项目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基本要素控制内容。
3. 具有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至少应包括:技术质量问题处理制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药品入库检验制度;档案资料的保管制度;清洗工作安全操作规程、清洗方案、作业指导书。 |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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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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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国 |
所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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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市(地) |
所在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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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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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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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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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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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址 |
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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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批准成立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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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登记机构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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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开始工作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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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万元) |
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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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代表 |
管理者代表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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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负责人 |
总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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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相关认证 |
认证项目 |
认证机构 |
认证日期 |
认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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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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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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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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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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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负责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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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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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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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参数 |
代表产品
(限制范围、典型产品) |
原有
许可 |
新申请
许可 |
申请人声明与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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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声明:本单位的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没有对办理锅炉化学清洗许可具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本人完全知晓《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按照规定申请锅炉化学清洗许可,并接受审查和检验检测。在取得许可后,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锅炉化学清洗质量,接受监督管理和监督检验。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职务: 日期: |
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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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负责人: 单位(公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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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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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日期:
(专用章)
受理编号: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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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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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代表产品品种(型式) |
产量(数量) |
产值(万元) |
申请单位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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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占地面积(㎡) |
材料库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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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室面积(㎡) |
工程技术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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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或化学专业人员数 |
化学清洗化验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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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化学清洗作业人员数 |
其他专业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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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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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人员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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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部门负责人 |
部门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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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业、作业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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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作业)项目 |
姓 名 |
身份证编号 |
学 历 |
所学专业 |
职 称 |
持证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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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方法) |
级别(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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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设备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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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能力 |
设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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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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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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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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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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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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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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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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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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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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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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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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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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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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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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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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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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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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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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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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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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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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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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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仪器设备能力 |
仪器设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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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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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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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校验仪器设备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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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校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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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外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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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外协项 |
分包单位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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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质量保证负责人(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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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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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资料名称 |
篇幅或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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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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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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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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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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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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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