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认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商务部日前下发了《关于2010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产出函[2009]676号)。根据上述通知要求,现将2010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管理范围和企业申请条件
管理范围维持2009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汽车产品目录不变,企业申请条件见《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 条。
(一)汽车生产企业
1、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通过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
3、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二)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
1、应获得符合出口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
2、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设在出口加工区内、经 批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的汽车生产企业(独立法人企业)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二、申报要求
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事关重大,请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高度重视,务必于11月11日前将其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本)报至重庆市外经贸委机电科技产业处。
三、申报材料
1、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件1,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2、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的正式说明文件);
3、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示与执行
商务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认监委制定2010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在商务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后于12月公告,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刘瑜、顾华
电话: 89019267/89018176
传真: 89018119
电子信箱: cqjdb@yahoo.com.cn
重庆市外经贸委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