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蚕桑综合利用开发示范园建设项目的补充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茧丝绸主管部门:
根据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蚕桑综合利用开发示范园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9)73号)精神,现就2009年示范园建设项目申报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则上2009年每个区县限申报1个项目。
二、由于办法刚印发,2009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推迟到4月15日。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蚕桑综合利用开发示范园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外经贸发(2009)73号
各区县(自治县)茧丝绸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把蚕桑作为特色产业进行重点发展的精神,促进蚕桑复合经营和综合利用开发,不断提升蚕桑综合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蚕农增收和蚕桑产业发展,决定启动实施重庆市蚕桑综合利用开发示范园建设项目。为了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根据《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渝财企(2008)465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蚕桑综合利用开发示范园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市外经贸委 联系人:苏成春、毛庭婷,联系电话:89018258、89018144;市财政局 联系人:王亚玲,联系电话:67575345)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蚕桑综合利用开发示范园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把蚕桑作为特色产业进行重点发展的精神,促进蚕桑复合经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不断提升蚕桑综合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蚕农增收和蚕桑产业发展,决定启动实施重庆市蚕桑综合利用开发示范园(简称示范园)建设项目。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示范园建设的基本思路
根据我市自然资源、气候条件和蚕业生产的特点,以科技为支撑,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提高蚕业综合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以示范带动蚕农增收为目标,努力开发桑叶、桑枝、桑果、蚕沙、蚕蛹、蚕蛾、桑基鱼塘、桑园家禽饲养等蚕桑综合利用,积 探索桑园立体开发、复合经营和生态蚕业模式,推进我市蚕桑产业健康发展。
二、资助对象、补贴标准、建设年限、补贴范围
资助对象:具备条件的、从事蚕桑综合利用和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合作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业主)
补贴标准: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
建设年限:1年
补贴范围:桑园建设,果桑新品种引进推广,技术引进与培训,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添置以及病虫害防治物资,产品市场开拓及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等。
三、示范园建设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一)承担项目的业主必须有集中成片的桑园50亩以上,有桑经间作和蚕桑综合利用的基础和经验,有相应的养蚕、综合开发的设施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项目所在区县政府重视蚕桑发展,原则上蚕业生产列入了该区县农业发展的主导或特色产业。
(三)项目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对示范园建设有较高的认识,把它作为提高亩桑经济效益和促进蚕农增收的一项重要抓手,愿意做好示范、积 推广。
(四)项目所在地区县有相应的配套资金。
四、示范园建设的组织形式
本项目由市财政资助,市外经贸委牵头,市蚕桑站组织,业主自愿申报负责项目实施,区县茧丝绸主管部门会同蚕桑技术推广部门负责指导业主项目申报、监督项目实施,并会同区县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五、示范园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高效生态桑园建设。包括丝茧育桑园,果桑新品种引进以及桑经间作桑园建设。
(二)配套发展循环经济和蚕桑副产物综合利用。新(扩)建桑-草-畜、桑-菜-食、桑-枝-菌、桑-果-饮(酒)、蚕-沙-沼、蚕-蛹-油、蚕-蛾-酒等规模,建设养殖大棚、围网、沼气池,添置加工设备等。
(三)蚕业科技实用技术推广。小蚕共育室、室外大棚建设,纸板方格簇及配套设备添置等。
六、示范园建设的目标
(一)每个示范园要求集中连片具有综合利用功能的桑园100亩以上。
(二)亩桑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
(三)小蚕共育100%、省力化养蚕100%以上、优良簇具100%,丝茧育单产35公斤/张以上,蚕茧解舒60%以上。
(四)形成较为完整的蚕业综合开发配套技术要点,建立较为完善的市场营销模式资源。
(五)示范带动综合开发桑园1000亩以上,实现亩桑收入3000元以上。
(六)完成项目任务书中的各项建设内容,有相应的标识。
七、示范园建设项目申报、审批
每年年底,区县茧丝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申报文件附《重庆市蚕桑综合利用开发示范园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同时附资金配套证明、政府重视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委托市蚕桑技术指导站组织专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后择优下达项目计划文件。
八、示范园建设项目的验收、资金拨付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填写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2),附项目实施情况总结、项目审计报告、项目支出发票复印件(20万元以上)及配套资金文件或证明材料,报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接到申请后,委托市蚕桑技术指导站组织专业进行实地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当地区县财政,再由区县财政拨付给业主。
九、补贴资金监管
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实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对单位或企业有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科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创建高效生态蚕业科技示范基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5]150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1.重庆市蚕桑综合利用开发示范园建设项目申请书;
2.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