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在自己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植作物,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合法征收、补偿,强行占用村民的耕地是违法的。
如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地方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实施征收,并且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因此,“乡政府、村干部破坏青苗、占用耕地”的情形,如果是发生在地方政府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无论是征收实施主体还是征收程序,都是违法的,如果是村委会的自治行为,占用的是村集体的土地,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