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安置房是城市住房改革的一项政策。根据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房屋产权交换,并解决所征收房屋的价值与产权交换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内交换房屋产权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邻近被征收人房屋范围内提供房屋。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迁回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