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空地院落应当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指出,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也就是说,被拆迁企业在遭遇拆迁时,并不因仅对被征收土地享有使用权等用益权而无所有权就仅能获得建筑物相关拆迁补偿,拆迁方应当依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对被拆迁企业空地、院落进行评估定价和补偿。
综上可见,企业遇到征收,厂房附属的空地、院落也应当按照市场价值标准补偿。如果实践中拆迁方刻意忽视这部分补偿、仅对地上建筑建设等进行进行评估定价和补偿,被拆迁企业有权提出异议、拒绝搬迁,并依法争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