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明确的裁判要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如果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那么该合同无效。集体土地的出租,涉及全体村民的重大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就包括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依照上述规定,如果村委会在出租集体土地时,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擅自签订租赁合同,便是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该租赁合同无效。村委会作为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涉及到村民重大利益问题必需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发现有人要与村委会签订租赁集体土地的合同时,应要求村委会提供出租该集体土地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书面文件。2.如果村委会将集体土地租赁用于非农建设的,则租赁合同无效。3.要想避免处分“村集体资产”的漏洞,首先要做到的是村务公开要透明,不论是资产来源、还是使用过程,都要接受村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