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当征收公告生效的时候,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就已经失效了。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后,对补偿结果不满意拒绝交出房产证,征收方有权依据补偿协议等搬了注销手续,并以在公开媒体上公告等方式宣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