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拆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最后的结果,那么被拆迁人应该如何举证呢?一般是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的,第一种就是拆迁户举证,一般拆迁户举证是要反映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例如: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其超越起诉期限的除外;
2、证明被告的不作为;
3、要求行政赔偿时证明其遭受侵害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
第二种是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在一些特殊情况先拆迁方与被拆迁人都无法提供证据,此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被告可以不对其合理性举证,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取证;
5、对于应该提供原件而不能提供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核查或调取。
面对不同的情形需求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