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应是村民本人而非是村委会。我国《村民委员会》第28条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也就是说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相关事项的办理应当由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