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某市,是一家从事畜牧养殖行业的公司。2017年8月,某公司因其养殖厂被某市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为了核查地方政府是否依法履职,向某镇政府申请公开“国家对某公司及其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养殖补贴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养殖补贴总额及发放情况)”的政府信息。一周后,某镇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以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通过其他途径咨询。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其复议申请。某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
本案中,行政机关的《告知书》明确拒绝了企业主的信息公开申请,这一行政行为已经对某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所以某公司对某镇人民政府的该行为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并无不妥。某市人民政府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驳回显然不合理。企业主在遇到政企纠纷问题时,可以先采取行政复议的救济手段,如果像本案一样确实无法实现,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否则可能会白白浪费时间,所以专业的法律问题建议企业主交由专业的律师解决,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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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