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让拆迁户在后续的纠纷中,有证据所依,很多情况下,拆迁户并不能直接参与到签订协议的环节,由其他部门代理签订,又或者因为补偿没有达成一致,导致拆迁户的房屋被拆掉,此时走向法律程序,拆迁户没有任何证据,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
1、公证时应当告知拆迁户在场,如果拆迁户不在场的或拒绝到场的,公证人员应当记录并说明,签字盖章
2、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对被强制拆除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进行一一核对、登记,由公证人员、拆迁户签字确认,如果其他情况的应当记录并说明。
3、房屋内物品登记完成,存在一些拆迁户不能立即转移的,公证人员应该监督拆迁方对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做好说明,如果出现丢失损坏的,将由仓库人员承担赔偿。
4、拆迁方下发通知书,告知拆迁户在期限内对物品领取,如果期限过后物品仍不领取的,拆迁方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这期间因为提存产生的费用将由物品所有人承担,出现任何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风险责任也由所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