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的是,不能要。
因为这波操作是不符合程序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但是对于补偿款不合理,与征收方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且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却收到征收方打来的补偿款,对于这笔补偿款,对被征收人而言可能就是个陷阱。一旦拿了这笔钱征收方可能就会认为你对这个补偿标准没异议,然后对你的房屋、土地进行强征、拆除,你可能也就失去提高补偿的机会了。这种强行将补偿款打到被征收人账户的行为,是对被征收人要求合理补偿权力的侵犯。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