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讲解一下是不是只有市政府才有权组织房屋征收工作?
案例背景:
某县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为了完成旧城改造工作,扩大绿化面积,想要将部分房屋征收,完善基础措施。于是积极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很多宝贵意见之后,该县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但是被征收人之一的张某不同意,认为县政府是无权征收的。那么是只有市政府才有权组织房屋征收工作吗?
法律讲堂: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市、县两级政府均有权组织征收活动,但是需依照行政区域划分及职责分工实施工作。本案中,需要对旧城基础设施改造属于县政府的管辖范围,应由该县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政府可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具体的工作,保障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张某的认知是错误的。
一句话说法
总结来说:市政府和县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都可以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两者都需依照行政区域划分及职责分工实施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如果违反法律程序,都要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