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举办听证会的程序做出了的规定。
首先,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必要的情况下,要予以公告;
第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