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由以上法律可知,当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通过沟通仍然不能达成合意时,可以通过申请听证会的方式,争取话语权,理性沟通论证,达成合理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