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老百姓都有这种观念:我不接受补偿方案,不签字,拆迁方就无可奈何。这种观念肯定是不正确的,根据法律规定,符合一定的程序,拆迁方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在双方未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经过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拆迁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在未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拆迁方是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另外,即使被拆迁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就是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