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那么,如果煤矿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煤炭企业就被强行关闭,是否应该给予补偿呢?
争议焦点-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煤矿就被关闭,应给予相应补偿吗?
1、国土局和安监局是这样表态的
(1)国土局负责人表示,自己刚上任不久,对具体情况不了解。但是根据现有资料显示,国土局只是执行了市政府的命令,至于给不给补偿,国土局说了不算。
(2)安监局负责人表示,市政府是依据省里的关闭文件,由国土局牵头,安监局、公安局、电力等部门,联合把这批煤矿关闭的,当时都没有补偿。现在被关停的煤矿都有补偿了。还可以走产能置换,产能指标拍卖,矿主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积极主动关停的企业,还能得到奖励。但是2010年关闭的这批煤矿,至于能不能得到补偿,还是要由市里决定。
2、王先生等煤矿主是这样认为的
(1)2010年自己的煤矿被关闭时,采矿许可证还没有到期,并且还向政府部门缴纳了相应的费用,属于合法经营。并且省政府的文件中也没有明确是无偿关闭,所以说,市政府应该给予相应补偿。
(2)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依据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煤矿就被关闭,应给予相应补偿。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知,企业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后,在采矿许可尚处于有效期内,行政机关是不能随意撤回采矿许可证的。楹庭认为,本案中关于当地政府要求关闭煤矿的行为,实际上是对采矿许可的撤回。应对关闭企业予以补偿。
楹庭提示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经营矿类企业需要取得采矿许可。本案中,砂石厂既没取得法律规定的采矿许可证,也没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导致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使原告造成相应损失。由此看来,在我国有一些行业存在特许经营权限的。想要进入这个行业之前,最好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者委托律师或法律顾问去介入,办理相关专业资质,取得经营权。在签订合同之前,认真审查合同是否对我方不利,确保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以免因为错误投资,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有些拆迁户会去信访,但信访不是法律途径,不管信访多久都不构成起诉期限中断的理由。很多被拆迁人去信访耽误了时间,错过诉讼时效,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即使找律师,也做不了什么帮你!在实践中,无论找上级反映情况,去举报当地工作人员,到处走访,都不能实质解决问题,耽误的只是您的宝贵的维护权益的时间!在无法与征收拆迁方协商谈妥的情况下,请尽快联系专业的征拆律师,寻求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