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1. 先协商;2.协商不成,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先行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对侵犯自然资源(宅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是实行先行复议原则,即对行政机关处理结果不服的,应先行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起诉。4.宅基地纠纷还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