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村小组、村委会在制作《分配方案》时,以当事人结婚后一直不在原村生活,即外嫁女,而对其不予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故对于“外嫁女”结婚后户口仍保留在原村民小组,在嫁入地也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未享受当地村民待遇,应认定其为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