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本意的角度而言,立法者也许是希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无法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的情况下,可以提供就近地段的房屋,从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因此二者属于先后关系,正常情况下的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中。
但就字面意思解读,由于“改建地段”和“就近地段”在法条表述中属于并列关系,因此征收方只需要提供其中之一就符合法律规定,即选择权在征收方。也就是说,虽然被征收人要求在“改建地段”提供房源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但是征收方可以依据法条的规定,选择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源。
情况变成了老百姓“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权让渡给了征收方,选择权实际上倒置。从而导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通常做法与立法者的初衷相去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