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现在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也就是说,许多被拆迁的农民发现开发商直接来拆除房屋和建造房屋,询问他们在做什么。开发商或征收方会说,这是城市规划,这是政府的征用和拆除政策,这是合法的。
在许多情况下,由拆迁人自己建造的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将被称为违法建筑物。必须被拆除,并且还不予赔偿。这使许多被拆迁人非常愤怒。为什么开发商来建房子就是城市规划,而我自己建造的房子是违法的?
当然,大家都觉得这肯定是不合理的,但哪不合理呢?很多人都不知道为什么。在这里,律师告诉大家,违法建筑的鉴定有法律程序,我们应该考虑综合鉴定多种因素,而不是仅仅根据有证件或没有证件来判断。而城市规划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并不能包含开发商所有的发展行为。所以,如何来区分,从而能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下面由律师为您好好说明一下。
首先,什么是城市规划,简单地说,就是政府对城市建设的指导和规划,以实现包括城市规划在内的地方经济、文化、政治和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长期提高。住房及其环境是城市的基本问题之一。
也就是说,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涉及城乡房屋的拆迁、改造和重建。那么也就同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联系起来了。
但是,前提是开发商必须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授予的权力,以实施城市规划的具体操作步骤。简言之,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房地产开发不限于住房建设或商品房的开发,还包括土地开发和住房开发。
因此,开发商在基本农田中建造房屋并不就是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在政府的指导下和经授权的协议下,以指导开发商开发行为,这才是城市规划。在此前提下,开发商实施的拆迁或者改造房屋才是合法的。此外,发展商亦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非法发展和使用土地。
在实践中,有许多开发商和行政机关共同谋取利益的情况。如打着公共利益的招牌(即城市规划),实施商业开发,严重侵犯并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面对这种情况,拆迁户必须及时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农民自己建房子,就是违法建筑,这种说法也是太绝对了。
因为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果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用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对合法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给予补偿,对被视为违法建筑物的,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赔偿。
这条规定的大致意思是:农民自己盖的房子如果违反了城乡规划,才是违法建筑;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实践中的判断点是征收公告下发后),农民如果进行了新建、扩大建筑、改变建设或改变房屋用途行为的,是违法建筑。因此,农民不是建了房就是违法的。需要详细分析具体问题。当然,实践中的情况是很复杂多样的,上面就是概括性的条款。具体的情况还是应该具体分析其解决措施的。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为了实现给予更低的补偿、达到更高效率拆迁的目的,征收方总是把无证或不齐证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然后不予补偿,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被拆迁人必须特别注意这种情况,不要被征收方欺骗。如果有不合理的地方,您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