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哪些纠纷可起诉?近年,征收拆迁背后商业利益的驱动,拆迁案件越来越多政府想要减少拆迁支出,农民想要多争取一些补偿,双方势必对立当发生拆迁案件时,作为老百姓,怎样维护自身的利益?行政拆迁中,谁是被告?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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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哪些行政拆迁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2.拆迁公告拆迁公告中包含对特定对象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方法和某些限制性强制措施,被拆迁人认为公告的这些内容不合法则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强拆行为《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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