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3]20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省政府20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3]66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市民政局要向社会公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入户核查程序、民主评议、审核程序、审批程序、公示程序、书面通知程序和发放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严禁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信息化、科学化水平。2013年底前,市民政局要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查询平台,制定《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成立“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并负责政府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2014年10月底前,各区、县(市)要建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等相关事项,并开展工作。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 推介、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含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对具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要为其推介适合其自身条件的职业。对就业(含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申领工商营业执照为准)获得稳定收入且不再符合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条件的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下的,继续保留原待遇12个月不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上的,继续保留原待遇6个月不变。对具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经推介适合其自身条件工作但拒绝就业两次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非本人原因确实无法就业的,按照实际情况计算收入。
(五)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
市、区县(市)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市民政局、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定期重点抽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市民政局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社区、村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六)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进一步落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继续实行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积 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逐渐提高门诊特慢病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从2014年1月起救助比例提高至60%,2015年1月1日起救助比例提高至70%。健全完善取暖救助制度措施,实现取暖救助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分类救助制度,将低保对象中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纳入分类救助范围,按低保标准上浮20%给予分类救助,其他未成年人分类救助标准不变。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 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
科学整合区、县(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聘用人员的办法,乡镇政府按不少于2人、街道办事处按不少于4人配备最低生活保障专职工作人员,社区要按照低保户数量和实际工作量配备1—2名低保干事,村委会要确定相对固定人员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招聘事宜和聘用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切实应用好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2014年底前全市要全部实现城乡低保网上申请、审核、审批、报表等功能。
(二)加强经费保障
市、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低保工作补助经费挂钩。各级财政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量和实际需要等条件因素确定专项经费标准,核算专项经费额度。
(三)加强政策宣传
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等方式深入宣传低保政策,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市、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有关单位职责,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议事机构作用,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取暖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地方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区、县(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市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实施考评。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各地区要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专项救助资金外,还要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