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部分道路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
本政告字〔2011〕第2号
为保证道路畅通和市民通行安全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禁止普通二轮摩托车、普通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部分道路通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的区域为解放路、胜利路、人民路、东明路、市府路、水塔路和北光路。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禁止通行路段设置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相对人应当按照标志通行。
三、本通告所称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均按照 有关规定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车辆和行为人实施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暴力阻碍执法或逃避检查的,公安执法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