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集中整治传销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1]8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集中整治传销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大连市集中整治传销行动工作方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深入开展,遏制传销行为蔓延势头,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和 工商总局、公安部的总体工作部署及《辽宁省集中整治传销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打防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宣传教育与开展创建活动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监管和刑事打击双重作用,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使传销行为在我市得到有效控制,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得到增强,防范、打击传销行为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经过3年努力,进入全省基本无传销市行列。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打击社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传销大案,深挖和严惩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
(二)重点取缔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行为。
(三)重点惩处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及营销培训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
(四)重点查处为传销行为提供房屋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五)重点整治地区:2011年,以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和庄河市、金州新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及城乡结合部等传销行为相对集中、受骗群众较多的地区为工作重点,进行集中清查打击。重点整治地区每年调整1次。
三、职责分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分工,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工作配合,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整治传销工作取得实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打击传销工作内容纳入“平安建设”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落实“一票否决”制。
工商部门:作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承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调度汇总和通报查禁传销工作情况,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各种传销行为和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公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或非法经营罪的传销案件、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或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进行查处,尤其在打击“拉人头”式传销方面要起牵头和主导作用;重点抓捕传销头目和骨干分子等涉嫌犯罪人员。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有关商业银行协助工商、公安机关做好对传销人员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往来账目、资金进行查询和暂停结算、冻结等工作。
服务业、经信、外经贸部门: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之中,加大对新型营销企业的监督管理。协助工商、公安部门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从事传销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教育,防止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民政部门:参与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销的预防和查禁工作,做好对退伍军人关于打击传销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被骗参与传销、生活无着落且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救助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网上传销进行打击;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打击传销工作的经费保障,对打击传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职工、毕业学生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传销侵害。
宣传、文广部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刊播禁止传销公益广告及相关宣传报道,组织电影院等单位播放警示教育片,增强广大群众抵制传销行为的自觉性。
监察部门:负责对打击传销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部门及 公职人员参与、从事、纵容、包庇传销的行为进行查处。
机构编制部门:加强打击传销队伍建设,对必要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予以保证。
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部门:与工商、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解决传销案件查处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共同研究传销违法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从快侦办、从快批捕、从快审判传销案件;对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司法机关可提前介入。
工会、共青团和妇联:负责对在职职工、青少年、妇女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动员社区群众自觉抵制并积 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打击传销行为。
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建立群防群控治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详细掌握辖区房屋出租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时举报传销行为,协助工商、公安部门做好案件排查、调查等工作。
主要措施
(一)加大打击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以突出打击“拉人头”式传销、网络传销为主,重点查办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查处诱骗农民工、在校学生参与传销,限制受骗群众人身自由、危害受骗群众人身安全,教唆、煽动、组织传销人员聚众滋事、暴力抗法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强化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对违法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形成震慑违法者的氛围。
(二)突出打击重点。要在深入全面排查摸底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对传销行为屡次发生及传销人员长期聚集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传销行为相对集中、受骗群众较多的地区是每年集中整治行动的重点,要落实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集中围剿,坚决遏制传销行为蔓延,使本地区传销组织、传销人员、传销行为明显减少,尽快实现基本无传销目标。每年的第三季度,全市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
(三)完善政府负责格局。各地区要切实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当做政治任务和头等大事来抓,紧紧与“大连市争创第三届 文明城市”工作相结合,共同推进。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协调各方,部署打击传销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齐抓共管的格局。各地区主要领导和各相关职能部门“一把手”为 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打击传销工作负总责;乡镇(街道)负责人、工商所所长、公安派出所所长等为打击传销工作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考评,进一步完善考评标准和办法。对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打掉辖区内传销违法活动的,对相关责任人取消评优资格。对打击传销工作不落实或推诿敷衍,致使传销行为蔓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我市争创第三届 文明城市工作以及年底省政府考核的,要实施一票否决,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 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教育。要采取媒体开设专栏、发放宣传单、设立宣传板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识别传销、抵制传销的能力,配合执法机关搞好打击传销工作。要强化对城镇居民、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在校学生、离退休人员、少数民族等群体的教育,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要认真抓好大中专院校防范传销工作,深入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避免在校学生和毕业学生受骗参与传销。要对打击传销先进地区的做法进行宣传,交流典型经验,推动全市工作开展。
(五)搞好年度总结。配合3年集中整治行动,各地区每年要认真总结打击传销工作经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通报全市。领导小组将从打击传销工作专项经费中确定一定数额奖励资金,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每年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传销考评结果,由领导小组对打击传销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个人和举报人给予表彰。
(六)做好财政保障。各地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对打击传销经费予以保障。同时,加强对打击传销经费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辽宁省创建“无传销市”活动考评认定办法》中“考评标准”第五项规定,对因经费问题影响打击传销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不良后果的,加扣打击传销考评工作分数比例,同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