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现将《吴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吴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
吴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农民享受公平公正、安全有效、便捷的合作医疗服务,根据《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新农合发〔2008〕2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08〕42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巩固农民参合率。2008年参合率达到95%以上,在此基础上,巩固并逐步提高参合人群,做到应保尽保。提高参合农民筹资水平,从2008年开始,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标准由50元调整为100元。不断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减轻农民医疗费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二)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封闭管理、合理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坚持广覆盖、多投入、保底封顶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
根据自治区文件精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吴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筹资管理
(一)参保对象。凡具有本地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含辖区内农场的农业户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参保,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标准。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自治区与吴忠市财政补助共4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4元、吴忠市补助16元;对移民吊庄乡的参合农民自治区每人每年补助36元、吴忠市补助4元。农民的缴费标准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
(三)筹资方式。采取以乡镇政府组织收缴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方式。农垦系统的农业户口由所在农场负责收缴。同时,探索其他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
(四)筹资时间。每年的9—10月份组织收缴下年度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在11月底前必须将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全部上交到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财政部门于1月底以前,将当年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及时将自治区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五)特殊人群筹资。对农民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及烈属的父母等,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审核后按有关政策减免其个人应缴资金,减免部分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或残联代交。
四、资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一)管理机构。采取统一招标方式,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基金代理银行。财政部门必须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帐户。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管帐,资金使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银行支付。审计、监察部门进行监督,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的原则管理。
(二)运行方式。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做好资金筹集、支出、运行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1、资金收缴。收取资金要详细登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缴登记表》,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收据”,同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统筹资金交费记录”一栏中登记签名盖章方可生效。在收缴农民个人费用时,原则上当天收费当天上交,特殊情况三天内收缴的经费必须上缴到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2、资金支出。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基金代理银行设立支出帐户,由市财政局每月预拨一定的经费到支出户。农民在市区以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由市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从支出帐户提取现金办理补偿。农民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报销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报,经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核后向财政专户下达拨款通知,与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付。
五、基金分配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合理分配合作医疗基金。在住院统筹加门诊家庭帐户模式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总结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施行。
(一)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加家庭帐户模式(过渡模式)。除家庭帐户基金外,另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提取一定的资金设立门诊统筹基金(按照参合总人数每人19元的标准提取)。此项基金主要用于慢性病或其它疾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合作医疗基金分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两部分,分别对参加合作医疗者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六、补偿办法
(一)住院报销
1、起付线。起付线的原则是乡镇卫生院最低,县级医疗机构较高,非定点医疗机构最高。
(1)乡镇卫生院:100元;
(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300元;
(3)非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2、封顶线。参合农民住院累计报销最高为20000元。
3、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70%;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报销比例为60%;市人民医院报销比例为50%;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为25%。
4、定额补助。参合农民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顺产),每次定额补助100元。
(二)门诊统筹
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的报销办法另行制定。
七、运行管理
(一)医疗服务管理。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 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严格药品“三统一”政策和收费标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加强药品购销的监管,保证农民放心吃药,药不加价。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动态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对违反相关规定发生的费用,不予核销,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严重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或者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报销程序。农民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报销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底到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与财政结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医疗费用结算凭据直接到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
(三)不予报销的费用。
1、住院期间的赔偿费、会诊费、交通费、救护车费等非医疗性费用。
2、安装假肢、假眼、镶牙、配镜以及美容整形手术所用的固定、矫形器材的费用。
3、因违法乱纪、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等医疗费用。
4、自残、自杀的医疗费用。
5、滋补药品、营养品、保健品、特殊材料。
6、自己申请所做的各种检查和使用的各种药品。
7、未经同意自行选择县外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外出打工住院或外出患病急诊住院除外)。
8、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八、优惠政策
(一)建立“封顶又保底”机制。农民住院报销时,报销费用低于50元的,按50元给予补偿。报销最高限额不超过封顶线。
(二)照顾特殊对象。农民连续三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没有住院享受到报销的,在第四年除住院报销外,再给予100元的补偿。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报销的农民,可由乡镇卫生院利用家庭帐户结余资金为农民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保证农民真正爱益。
(三)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相互确认。各县(市、区)的定点医疗机构相互确认,按照同级医院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进行报销。
九、监督管理
(一)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的及时上报工作,并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报销情况进行公示,尤其是行政村要将报销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三)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合作医疗专项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上报审计情况。对挤占、挪用合作医疗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十、本方案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由吴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通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吴政发〔2005〕73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吴政办发〔2007〕1号)同时废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