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卫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条 为了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普遍存在的贷款难、担保难等融资问题,着力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改善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指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与债权人(主要是约定的协办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公司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 由中卫市应理市政产业集团公司和瑞丰贷款担保公司发起,社会经济组织、企业、自然人出资参股,设立中卫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组织结构。
第四条 担保公司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财政业务和金融业务。
第五条 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择优扶强的原则,对不同经济性质的法人公平对待,并接受政府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实行多渠道、多产权募集。由市(县)人民政府和社会经济组织、企业、自然人出资构成。为了促进担保公司的发展,在中卫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设立时,市人民政府通过市应理市政产业集团公司 期出资500万元,以后连续三年,每年出资500万元。中宁、海原两县可适当投入。
第七条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资金的总额应控制在担保基金总额的8倍以内。
第八条 担保公司可根据受保企业资信程度和担保额度一次性收缴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控制在担保总额的5%以内。风险保证金由担保公司收取并管理,不列为担保基金,不计息,不分红。
第九条 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币种为人民币,每笔担保额度控制在担保资本金的10%以内,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担保对象为本市辖区范围内,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社会有信誉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政府定期向担保公司推荐贷款担保企业和项目。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与各协作银行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保证责任、保证形式以及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保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 产业政策、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盈利水平较好,资产结构良好,无不良记录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三)有足够的反担保抵押(质押)资产或能够提供信誉高的保证人予以保证担保;
(四)在担保公司约定的贷款银行所属机构开立银行帐户;
(五)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贷款,应由贷款申请人 先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经担保公司审核并同意担保后,经办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审核并办理贷款手续。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担保申请。企业根据资金需求,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有关必要资料;
(二)资信调查与担保审核。担保公司对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三)提供反担保。申保企业提供以自有的有效资产予以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人担保的手续,由担保公司进行审查,按担保规定办理;
(四)担保审批。资信调查、担保审核、反担保等资料齐全、手续齐备后,担保公司应及时审核,批准担保事项;对政府推荐的企业和贷款担保项目要优先安排审批;
(五)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审批通过后,由担保公司分别与贷款银行、受保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
(六)正式承保。担保公司收到银行放款通知后,按担保合同约定对受保企业正式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可向受保企业收取担保业务费。按 规定,担保业务费收取标准为当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在此基础上,担保公司也可以按业务风险、资信等级情况,上下浮动10-30%,并报市物价部门核准。政府推荐的项目,担保费用由政府补贴,担保费用只补贴当期央行贷款利率的50%。
第十五条 担保贷款应建立联合审核制度。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应联合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在规定的权限内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自收到申请贷款资料齐备之日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担保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应设立担保贷款专门服务窗口。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业务,简化贷款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贷款、结算等方便快捷的服务。经办银行应优先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开展担保贷款业务。
第十七条 建立良好的贷后跟踪管理服务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防范担保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及时足额回收。
(一)贷后管理。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要共同加强对借款人的监管,要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二)跟踪服务。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获得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项目的运行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担保贷款项目的成功率;
(三)风险预警。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担保贷款扶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当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担保贷款,待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方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并按程序对问题贷款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十八条 担保贷款到期不能向银行偿还时,贷款银行应和担保公司共同组织催收和追偿。超过三个月的,以受保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清偿,不足部分以担保基金代偿。
第十九条 履行代偿义务后,担保公司采取以下措施追偿:
(一)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二)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处理抵押物和变现质押物;
(三)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协作银行及中小企业有下列情形 的,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贷款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二)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三)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延长还款期限,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四)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双方串通,骗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
第二十一条 担保公司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财政部门对担保公司违反办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