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自愿无偿献血者表彰奖励办法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08-7-16
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全市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献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比照《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自愿无偿献血者表彰奖励必须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自愿无偿献血者奖项分为 级无偿献血奉献奖、自治区级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特别荣誉奖。
第四条 自愿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量达到下列标准者,可推荐参加自治区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铜奖和无偿献血特别荣誉奖的表彰:(1)自治区级金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达35次的自愿无偿献血者;(2)自治区级银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达25次的自愿无偿献血者;(3)自治区级铜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达15次的自愿无偿献血者;(4)无偿献血特别荣誉奖:用于奖励获得“ 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的自愿无偿献血者。
第五条 自愿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量达到下列标准者,可推荐参加 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铜奖的表彰:(1) 级金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达40次的自愿无偿献血者;(2) 级银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达30次的自愿无偿献血者;(3) 级铜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达20次的自愿无偿献血者。
第六条 申报各类奖项的自愿无偿献血者须向市卫生局提交本人先进事迹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资料。
第七条 市卫生局组成“自愿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所报奖项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凡是达到自治区级表彰标准和 级表彰标准的自愿无偿献血者,按照有关规定和上报程序推荐上报。
第八条 获得“无偿献血特别荣誉奖”、“自治区级无偿献血奉献奖”的自愿无偿献血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九条 获得“ 级无偿献血奉献奖”的自愿无偿献血者按照《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十条 在自治区境内各采供血机构参加无偿献血,取得《无偿献血证》的本市公民,献血次数可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持有本市户籍证明,在外省(市、区)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或本市中心血站成立以前参加本市义务献血的公民,献血次数不得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长期在本市工作、学习、生活和居住,并参加无偿献血,取得本市中心血站颁发的《无偿献血证》的外省(市、区)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在本市中心血站参加献血累计达到40次,并取得《无偿献血证》的自愿无偿献血者,由本市中心血站安排其本人到外地参观学习或考察一次,时间为7—10天,作为本市对自愿无偿献血者的鼓励。
第十四条 自愿无偿献血者在外地参观学习或考察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由本市中心血站从无偿献血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自愿无偿献血者因故不能外出,也可由其配偶或子女享受同等条件的一次参观学习或考察。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献血量的计算方法为:全血200毫升按1次计算,全血400毫升按2次计算,成分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4次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个人获奖殊荣供其他部门参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