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租赁国有企业的土地进行经营,本身土地是划拨用地,在2005年建设有1万平米的仓储用房,砖混结构,有土地证,现在因规划变动需要搬迁,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获得补偿款?杨庆律师针对这个问题进行简单的答疑。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八条的规定,因为公共利益的需求,区县级行政主体应当作出处置决定。也就是说虽然规划进行了调整,规划的调整不是我们自身能够控制的,它是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当地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调整。
调整之后,现有的土地用途和调整之后的土地用途是有变化的,那么对现有的土地用途、地上附着物以及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应当进行一个合法合理补偿之后来完成这块土地。比如由工业用途变为商业,或者是由物业变成居住,由居住变成商业等。在作出这些规划调整的时候,这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区县级行政主体应当作出征收决定。
当然,区县级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书面的征收决定,而导致当事人获得不了合法合理的补偿,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因为规划的变动,我们是可以获得搬迁补偿的。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地上附着物也就是厂房、构筑物、附属设施的补偿,还包括搬迁的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还有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遇到该拆迁事项的时候,主管部门所制定的奖励和补助政策,所以四个方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补偿项目。
国家有关部门也陆续颁布了很多文件,在2016年、2018年连续出了几个文件,比如《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其中提到了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当中和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各项协议都须履行,如果确定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履行的要对行政相对人的所有损失予以补偿。
相关的法律依据还有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包括最高院的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所以这类案件目前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依据是非常充足的。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在招商引资过程当中签了各类协议遇到对方不履约的,可以勇敢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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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