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要以书面的形式注明,不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约定。我们曾经办理过苏州的某个案件,被征收人当时跟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在跟村委会签协议前一天双方商量好了给多少补偿,给两套房子,但是第二天去的时候,对方说协议里面只写了一套房,但是另外给的不能写进这个协议里面去,等到该给的时候再给,等到把协议一签,下一年的时候反悔了,提出没有说过这个事情,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孟雷律师针对这个问题跟大家作出解答。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是口头约定很难去得到主张。在实践过程当中,对方没有履行协议,要审查对方有没有征收的主体资格,先看法律主体上有没有问题。其次是看有没有相关的这些文件,该案件中协议是无效的,我们就以无效为由向法院进行起诉,然后由双方协商来解决,协议还是有效,打了一场官司,因为没签好补偿协议就打了一场官司,其实这些约定清楚就可以了,后来还是给了两套房,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了。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签订协议的时候,主体也是很重要的,关于起诉的问题,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接下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跟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可能到法院后会被认定是一个民事合同,民事合同产生纠纷属于民事诉讼。
如果是行政诉讼,行政协议不履行方面的纠纷诉讼费用一般是50,行政诉讼不按照标的去收费。关于主体问题主要是跟行政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如果现在可以跟民事主体去或者很多的是跟开发商去签协议的,这种都是民事协议,将来履行的时候,会产生争议或者履行补偿问题得不到保障。签订协议的内容里面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这些具体的费用还是很容易约定的,没有太大的争议,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应该没有什么太大的争议。
在签订协议的时候要注意空白协议的问题,在实践过程当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况,被征收人拿着空白协议问律师应该怎么办?空白的协议签了之后,后来发现规定的内容有异议不认可,对自己来说,这种协议显然是没有保障的。因为签完协议之后拿走了,被征收人自己还没有,那将来协议里面写的什么内容,都不知道,所以坚决不能签空白的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订立协议时双方要在协议中载明相关具体的事项条款,以便于将来执行的时候,防止执行不到位,防止协议不履行,更好的保障合法权益,要在补偿协议当中载明具体的事项。
协议签好之后,如果不履行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履行补偿协议。在《条例》中第25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当然行政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作为行政相对人、被征收人来说,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如果签订协议之后,被征收人、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根据最高院关于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行政机关是不能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候履行的是非诉执行程序,由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