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针对一些威胁、恐吓、强迫签字等行为,或者没有任何手续的强拆的行为,财产遭到重大的损失的时候可以选择报警。在征收的过程中,遇到违法行为,被拆迁人要做好取证工作,以便后续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征拆行为的通知》对此类事件有明确的查处要求。《通知》说:要“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征拆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征地征拆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征拆等问题”;“对违法违规征地征拆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被拆迁人应当对如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1)自身与被拆房屋具有利害关系; (2)强拆行为客观上存在。在现有法律规定不能确定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也就是说,只要拆迁中采取了暴力、威胁等方法逼签迫签,就是违法的,可以维权!要注意面对违法拆迁,要保持理智,不要盲目去抵抗,更不要做出一些扰乱社会秩序的过激行为,一定要用合法的方式正确的维护权益。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非法的行政行为,可以及时的搜集相关的证据,以备后续的救济或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被征收人收集相关证据可以采用拍照,或者其它方式搜集证据。搬迁公告、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协议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如果被非法强拆,也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
那么哪些证据是有效的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面临如此恶劣的行为,那么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维权呢?
首先是要保存好证据,及时报警。假如偷拆行为造成损失轻微,可能是需要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如果损失较重,可能涉及到故意损毁财物罪。
如果企业在第一时间发现了偷拆行为,应当及时的录像或者是拍照等方式,记录征拆的过程以及征拆的人员、征拆的车辆等等。
如果有目击证人,要留好对方的联系方式。必要时要通知其你作证。可以对所遭受的损失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是行政诉讼。
如果在报警时,要进行详细的记录,比如说电话录音,以及报警的回执等。这些都会作为后期的诉讼证据来进行提供。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