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的意见》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
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
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政府
投资项目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建
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性资金,市
财政预算内投资,市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
管理的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是加强政府监管的重要环节,
应当严格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的原
则。
三、按照先咨询、后立项和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政府投
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委托经 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具
有相应专业和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项目
进行评估,并参考其评估意见进行批复。决策下列政府投资项目
事项前应进行评估:
(一)上报 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
(三)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调整;
(四)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委托评估时,应向评估机构下达
正式的委托评估通知,并在通知中对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
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五、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后,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
估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不受外来干预,独立、公正、客
观地形成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
映,并按规定时限将评估意见报送委托部门。因客观原因确实难
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在向委托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征得同意
后,可以适当延期。
六、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从委托部门和项目设计、建设单位获取完成评估任务
所需的资料并要求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
(二)按照 和我市有关收费标准获取合理的评估费用。
七、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
估专业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按照
委托评估的内容、重点和时限要求,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评估
任务,为政府投资项目把好关,当好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的参
谋助手。
(二)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保守 和委托部门的秘密。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评估费由委托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核定结算。评估费的使
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九、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
或特殊事项的评估任务,由天津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评
估。
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业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
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积 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评估的监督管理工
作。
十一、本意见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2月28日废止。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