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追诉标准及证据标准
根据(刑法第143条)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第三条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九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和消费者权利和生命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4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故意是间接故意。
(三)证据参考标准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4)目的:①获取非法利润;②牟利;③营利。
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包括:
(1)证明生产、销售腐败变质食品行为的证据;
(2)证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污染性食品行为的证据;
(3)证明生产、销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食品行为的证据;
(4)证明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行为的证据;
(5)证明生产、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水产品行为的证据;(6)证明包装不洁造成污染行为的证据;
(7)证明生产、销售影响营养、卫生食品行为的证据;
(8)证明生产、销售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证据;
(9)证明“超过保存期限”行为的证据;
(10)证明生产、销售含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残存农药的食品行为的证据;(11)证明生产、销售卫生部门禁止出售的食品行为的证据;
(12)证明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的证据。
(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罪与一般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有明显的区别。区分二者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果没有上述严重危害,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