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案追诉标准及证据标准
根据刑法第142条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或销售的劣药会发生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为牟取非法利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证据参考标准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具体证据包括: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4)目的:①获取非法利润;②牟利;③营利。
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包括:
(1)证明药品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规定标准”行为的证据;
(2)证明药品的含量“不符合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规定标准”行为的证据;
(3)证明生产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的证据;
(4)证明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的证据;
(5)证明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行为的证据;
(6)不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的证据;
(7)不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用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的证据;
(8)不具有与所生产药品能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的证据;
(9)未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批准的证据;
(10)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证据。
(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果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或者危害较轻的,则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