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追诉标准及证据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而且还侵犯了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切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等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或者销售。过失行为,生产者不知原材料假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而生产或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三)证据参考标准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4)目的:①获取非法利润;②牟利;③营利。
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证据:
①假冒具有特种行业许可证:食品工业、制药工业、压力容器工业、计量器具工业、农业种子生产、销售上述行为产品;
②伪造产品产地、冒用厂名、厂址以及注册商标;
③假冒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标志;
④以一种产品冒充多种产品;
⑤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冒充产品。
(2)证明行为人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证据:
①不符合国家标准:品种、合格、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其他;
②具有下列行为的产品: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出售、其他。
(3)证明行为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下列行为的证据:
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足以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已造成危害;
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传染性疾病或已经造成传染性疾病;
③生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造成对工作严重危害和已经造成危害;
④生产、销售不符合安生标准的产品,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和已经造成后果的;
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给生产造成损失的。
(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罪是以销售金额为衡量犯罪情节的主要标准,构成犯罪的起点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补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