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罪辩护律师咨询_间谍罪的认定
(一)间谍罪的概念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间谍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如下三方面的间谍行为: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间谍组织,是指境外或者渗透于我国境内的专门进行窃取、刺探我国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是指加入间谍组织,成为其内部成员。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接受间谍任务,包括接受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任务,也包括接受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是指以各种手段为敌人指引轰击我方目标的活动,轰击是否得逞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具备上述三种间谍的行为之一的,即成立间谍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
(三)间谍罪的认定
1、划清间谍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对被胁迫或因受欺骗被拉进间谍组织并未实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和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并不知晓该组织性质的不能认定为间谍罪。这里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故意进行间谍活动,故意分别由故意参加间谍组织、故意接受间谍任务、故意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构成。
2、划清问谍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
(1)区分间谍罪与叛逃罪的界限。叛逃罪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叛逃行为,叛逃后参加间谍组织的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以间谍罪与叛逃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处理。仅有叛逃行为而无实行间谍行为的,仍成立一个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间谍行为,而不具有叛逃性质的,只成立一个间谍罪。
(2)区分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见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
(四)间谍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110 条、第113 条规定,犯间谍罪的,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本罪,危害国家安全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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