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条_执行罚金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执行罚金的规定。
【本条释义】
关于罚金刑的执行,本条共规定了两层意思:
一、是关于强制缴纳的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前应主动向人民法院缴纳罚金,判决规定期限届满仍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划拨、扣缴等方法强制缴纳。
二、是关于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罚金判决后,罪犯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原判的罚金。这里所说的“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包括自然灾祸如风暴、地震等,也包括人为的灾祸,如因为事故发生的火灾等,这种灾祸的发生不是因为罪犯本人的故意,而是人力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