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_执行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执行没收财产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这里所规定的“在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可能遇到干涉、阻挠、妨碍判决的执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有利于保证没收财产判决的顺利进行。
在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没收财产的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不得没收其亲属所有的财产。对于共有财产,只能没收犯罪分子本人应占的份额。对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没收财产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时,对于赃款、赃物或者违禁品,应一并没收,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赃款、赃物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