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律师咨询,非法经营罪认定及量刑标准
一、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
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成立非法经营罪。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专营、专卖物品,是指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特定单位或特定部门经营买卖的物品,如军工产品、火药产品、麻醉药品、贵重金属、烟酒等国家垄断经营的物品。其他限制买卖的产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自由流通的物品,如化肥、种子、农药、兽药等重要生产资料或者药品等关系公众生命健康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的允许进出口配额批件、证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有效凭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前述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指除(1)、(2)、(3)以外的国家禁止的非法经营行为,如哄抬物价行为、压价倾销行为、牟取暴利行为等。行为人具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一般应以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和非法获利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如屡次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仍不悔改、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等等。
二、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1、划清非法经营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一般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情节未达严重程度,按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机构处理。只有非法经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2、划清非法经营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限。《刑法》第165 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虽在行为上有非法经营的特点,但是该罪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这一经营方式,侵害的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在犯罪主体、侵犯客体、行为特征等主要方面均不同于非法经营罪。
三、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225 条规定,个人犯非法经营罪,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31 条规定,单位犯非法经营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处罚。